產品質量鑒定作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與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則是確保鑒定工作科學、公正、規范開展的基石。在產品質量糾紛頻發、技術迭代日新月異的當下,深入理解和遵循這些原則,對于推動質量鑒定行業健康發展、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意義深遠。以下將圍繞產品質量鑒定基本原則,闡述其核心要點與重要價值。
一、鑒定組織單位方面
◦鑒定組織單位應指定專門的鑒定組織人負責鑒定項目的組織工作,確保鑒定流程的順暢進行。在大型機械設備質量鑒定項目中,鑒定組織單位會選派經驗豐富的項目管理人員作為鑒定組織人,負責統籌協調各方資源。
◦需組織三名及以上(且為單數)鑒定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以保證鑒定意見的科學性與公正性。這些專家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以及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豐富實際經驗。例如,在航空發動機質量鑒定中,會邀請航空動力領域的多位資深專家組成專家組,他們在發動機設計、制造、檢測等方面各有所長。
◦根據鑒定工作的復雜程度和專業需求,可安排鑒定專家輔助人參與技術性工作,但輔助人不參與鑒定意見的發表。在復雜的化工產品質量鑒定中,可能會安排專業實驗員作為鑒定專家輔助人,協助專家進行高精度的化學實驗操作。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對鑒定資料、鑒定對象(包括鑒定過程抽取的樣品)的接收、傳遞、保存和處置進行嚴格管控,確保整個鑒定過程的可追溯性和數據的準確性。在食品質量鑒定中,對于抽取的食品樣品,從采樣、運輸、存儲到檢測各個環節,都有嚴格的記錄和規范操作。
◦嚴格按照委托書確定的鑒定對象、鑒定項目和鑒定完成期限開展工作,并依據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督促鑒定專家按時完成鑒定任務。例如,在電子產品質量鑒定委托書中明確規定了鑒定時間為 30 個工作日,鑒定組織單位會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鑒定報告。
◦鑒定過程中,對于需要向委托人說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復的問題和事項,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保持溝通的順暢與透明。如在建筑工程材料質量鑒定中,若發現材料的某些指標與合同約定存在模糊之處,鑒定組織單位會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或補充資料。
◦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交而未經委托人確認的鑒定資料,保證鑒定資料來源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商業糾紛涉及的產品質量鑒定中,若一方當事人私自向鑒定組織單位提供了一份關鍵資料,在未經委托人(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之前,鑒定組織單位不會將其納入鑒定依據。
二、鑒定專家方面
◦在鑒定活動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職業道德、執業準則,秉持客觀、公正、科學的態度開展工作。在藥品質量鑒定中,鑒定專家必須遵守《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以及行業內的職業道德規范,確保鑒定結果不受任何利益干擾。
◦鑒定專家需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對自己提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增強專家的責任感。在汽車質量鑒定報告中,每位參與鑒定的專家都會在報告上簽名,以示對鑒定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享有一定權利,如通過委托人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質量鑒定有關的資料,向相關方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進行現場勘驗,并發表質量鑒定意見。在機械設備質量鑒定中,鑒定專家有權要求設備生產廠家提供設備的設計圖紙、生產工藝文件等資料,同時向設備使用方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況、故障發生時的具體情況等。
◦承擔相應義務,包括客觀公正、及時地作出鑒定意見,答復委托人及當事人提出的與鑒定意見有關的問題,收集適用于鑒定需要的技術性、規范性文件,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守秘密,以及遵守法律有關回避的規定。例如,在涉及商業機密的產品質量鑒定中,鑒定專家在完成鑒定工作后,需對鑒定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三、公正性與回避方面
◦公正性聲明:鑒定組織單位在開展鑒定活動時,應作出公正性聲明,表明自身沒有參與過鑒定項目相關的咨詢服務活動,且與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機構沒有利害或利益關系。鑒定專家在開展鑒定活動時,也需作出公正性聲明,說明自己不是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鑒定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沒有其他利害或利益關系。同時,鑒定組織單位和專家都要承諾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廉潔、科學、公平、公正地作出鑒定意見。鑒定組織單位應在機構文件或內部載體上載明公正性聲明與承諾,鑒定專家在承擔質量鑒定工作時,應書面簽署公正性聲明與承諾,鑒定專家輔助人也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在某知名品牌手機質量糾紛鑒定中,鑒定組織單位和參與鑒定的專家都要通過書面聲明的方式,表明與手機生產廠家、銷售商以及消費者等各方均無利益關聯,以保證鑒定的公正性。
◦回避情形:鑒定組織單位若存在以下情形,應當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不予接受委托:鑒定組織單位人員是鑒定項目當事人或是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鑒定組織單位及人員與鑒定項目有利害或利益關系;其它可能影響鑒定項目公正性的情形。鑒定專家若出現是鑒定項目當事人或是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與鑒定項目有利害或利益關系,或其它可能影響鑒定項目公正性的情形,應向鑒定組織單位說明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鑒定專家回避,并說明理由,若回避理由成立,鑒定組織單位應及時調整鑒定專家。此外,鑒定專家主動提出回避且理由成立的,鑒定組織單位同樣應及時調整鑒定專家。若鑒定組織單位發現鑒定專家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鑒定專家改正或者更換鑒定專家。比如,在某房地產開發商與建筑材料供應商的質量糾紛鑒定中,若發現鑒定組織單位的某位關鍵技術人員是建筑材料供應商的股東,那么該鑒定組織單位應主動回避此次鑒定委托;若鑒定專家與房地產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是親屬關系,也應自行回避或由當事人申請其回避。
四、鑒定期限方面
◦鑒定完成期限原則上遵循法律規定,從當事人交費之日起開始計算。例如,在一些普通產品質量鑒定中,法律規定的鑒定期限可能為 60 個工作日。
◦若鑒定項目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需要較長時間進行研究和分析,經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后,可適當延長鑒定期限。在大型船舶設備質量鑒定中,由于設備結構復雜、技術含量高,可能需要對多個系統進行深入檢測分析,經與委托人溝通,鑒定期限可延長至 90 個工作日甚至更長。
◦鑒定過程中,等待當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所需的時間以及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期限。比如,在電子產品質量鑒定中,需要等待生產廠家提供產品的核心技術資料,這段等待時間不包含在鑒定期限內;另外,將電子產品樣品送往專業實驗室進行高精度檢測的時間,也不計算在鑒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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